首页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十一条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十一条 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迁移厂址、改建、扩建、新建项目时,应当向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