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检疫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检疫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截留的携带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封存或者隔离。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