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实行检疫监督管理。 航空公司对运载的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应当单独打板或者分舱运载,并在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外包装上加施明显标志。检验检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在国内段实施随航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