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十八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十八条 携带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进境转基因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携带人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