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十九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十九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有关证明的,出入境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予以提供。 输入国(地区)或者出入境人员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检疫要求的,由出入境人员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疫并出具有关单证。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