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九条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部际联席会议确定减持国有股的,其股东授权代表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国有股减持说明书(草案)及承销协议;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主承销机构对上缴减持收入的书面承诺; 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