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部际联席会议确定减持国有股的,其股东授权代表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国有股减持说明书(草案)及承销协议;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主承销机构对上缴减持收入的书面承诺;

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