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部际联席会议可以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在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同时,选择少量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配售及定向回购等方式的试点。试点方案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