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受托对基金进行运作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必须定期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其经营状况和业绩,并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向社会披露,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