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理事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国有股减持变现的资金和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管理通过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选择并委托国内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运作,以实现保值增值;
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