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七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七条 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