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