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冶金企业从事检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审查同意。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