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七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 企业对存在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蒸气、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