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四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四条 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企业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