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019年) 3.
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0号)
删除“附四:证明材料”的“一、基本材料”中的“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和“6.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经营期间守法证明和监督性检测报告”。
删除“附四:证明材料”的“一、基本材料”中的“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和“6.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经营期间守法证明和监督性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