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 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 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 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