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章 农药使用 第二十七条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农药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