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生物试验体系要求:

建立和维持良好的环境条件,满足生物试验体系保存、处理和饲育等要求,确保试验体系及试验数据不受影响;

及时隔离检疫新收到的生物试验体系,并进行健康评价,非正常死亡或发病的生物体不得用于试验,必要时按人道方式予以处理;

生物试验体系在第一次给药之前,应当有一定的环境适应期;

试验开始时,应当保证试验体系处于良好状态,试验期间应避免不同试验体系间及不同药剂处理组间的相互影响,试验体系出现伤病情况应及时进行隔离和治疗,试验前和试验期间所有伤病的诊断和治疗等异常情况的处理都应记录,试验结束后应对生物体妥善处理;

保存生物试验体系及其饲料、垫料、培养材料等的来源、品种、数量、状况及收到日期等记录;

在生物试验体系喂养笼具或容器上清楚标识试验信息,笼具或容器中单个生物试验体系也应有适当标识;

饲育培养和处理试验体系的容器应当定期清洗和消毒,任何接触试验体系的材料不应含有污染物(如无法避免,污染物浓度不得高于可能干扰试验的水平);

按照正常饲育管理规范的要求,定期更换动物垫料、培养材料,杀虫灭菌等处理时应当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