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 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九条 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限量。 第十条 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或者使用浓度,应当与施药技术相匹配。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当或者具有明显优势。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