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3. 第二章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 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九条 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限量。 第十条 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或者使用浓度,应当与施药技术相匹配。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当或者具有明显优势。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