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农药登记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