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农业部、省级农业部门及其负责农药登记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科学、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和评审意见,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和尚未公开的审查、评审结果、意见负有保密义务;与申请人或者其产品(资料)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