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农药生产车间、设施设备布置科学合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生产装置的主要设施设备应当满足相应农药的生产要求,具备自动化生产的条件(部分环节或产品尚不具备自动化生产条件的除外);
剂型差异明显的产品,应当设立独立的生产单元;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的生产车间应当与其它类农药的生产车间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应当分类、分区存放。
生产装置的主要设施设备应当满足相应农药的生产要求,具备自动化生产的条件(部分环节或产品尚不具备自动化生产条件的除外);
剂型差异明显的产品,应当设立独立的生产单元;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的生产车间应当与其它类农药的生产车间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应当分类、分区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