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人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等。人员状况应有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岗位有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具有相应资格证件。
管理人员。农药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应当熟知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该具有化学、化工、药学、植物保护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化学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应当至少有5名、其他农药生产企业应当至少有2名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从事高危工艺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检验人员。应当至少具有2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从事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机、叉车、危险品运输等岗位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申请人不得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