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
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
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