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中毒急救措施;
储存和运输方法;
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像形图;
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中毒急救措施;
储存和运输方法;
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像形图;
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