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1/2。
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1/2。
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