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