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 第四章 工程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工程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