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