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