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由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应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第二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条 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