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耕地污染程度不上升。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