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划分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数据上传至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