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二章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农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含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的利润),以乡为单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 乡统筹费的最高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七条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 (一) 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 (二) 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三) 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 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 第八条 乡统筹费用于安排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 乡统筹费可以用于五保户供养。五保户供养从乡统筹费中列支的,不得在村提留中重复列支。 第九条 乡统筹费内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的民办教育事业。 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在乡统筹费内所占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 第十条 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五至十个农村义务工。 因抢险救灾,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十至二十个劳动积累工。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