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五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本人要求以资代劳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 对因病或者伤残不能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减免。 第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