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条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农业保险或农民住房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