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组织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工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