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202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合作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本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合作社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修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