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