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30%以上的成员提议;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理事会提议;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30%以上的成员提议;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理事会提议;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