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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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