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