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