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