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