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地方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及时共同组织竣工验收。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未按要求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