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省级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市(地)、县两级的公示方式和内容由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确定。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名称、文号,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