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