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试点县(市、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情况按季度分别报送至中国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