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